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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章程

(2025年12月1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,是基于会员共同意愿,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。

第二条 本社会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领导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群团组织,教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

第三条 本社会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。

第四条 本社会团体坚持依法自治、规范管理、自主发展、廉洁自律原则,主动服务国家、服务社会、服务群众、服务行业,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,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。

第五条 本社会团体的宗旨是:以创新新驱动为指导,以提供优质服务为重点,以建立冷链物流全新发展模式为目标,为产业的科学健康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六条 本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是:开展冷链物流产业技术研发、科技成果转化、专业标准制定、综合服务平台和专业大数据库建设、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、承接政府委托、国际交流与合作、学术研究、学术交流、产业数据统计、公益活动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应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本社会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
第七条 本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。本社会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 会 员

第八条 本社会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拥护本社会团体章程、有加入本社会团体的意愿、在本社会团体的业务(学科、专业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社会团体。本社会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社会团体。

每个单位会员选派一名代表,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权利、履行会员义务。单位会员调整代表,需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;

(三)单位会员需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、授权书等有关证明材料,单位会员代表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;

(四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五)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本社会团体活动、会议的权利;

(二)对本社会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,有被选举权;

(四)获得本社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五)退出本社会团体决定权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社会团体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社会团体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社会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视情形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社会团体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社会团体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被除名或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其在本社会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,经理事会确认后十日内向会员公告。

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、被除名有异议的,可以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审议,申诉和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。

第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准确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及时调整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社会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档案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。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三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四)讨论并决定本社会团体的重大事项;

(五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六)决定名誉职务、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;

(七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八)变更或撤销理事会、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
(九)决定变更社会团体名称、业务范围、活动资金等事项。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。
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、个人代为行使,但法律、法规、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经理事会或本社会团体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应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
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推举一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。

会员代表大会应由会员代表本人出席。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,单位会员的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会员代表、个人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受托人出席会议,受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,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每个会员代表只能接受一份委托。

第二节 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会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少为七人,原则上最多为一百人,且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
(二)遵守本社会团体的章程和各项制度规定;

(三)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能够胜任理事工作;

(五)无不良信用记录;

(六)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
第二十三条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
换届前,理事人选由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名,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
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理事,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。

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选派一名理事,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,应书面通知理事会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行使理事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,有被选举权;

(二)对本社会团体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;

(五)参与审议决定社团内部运行、事项变更、年度报告等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勤勉、谨慎、独立行使被赋予的合法职权;

(二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,不从事损害本社会团体合法利益、影响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活动;

(四)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本社会团体的保密信息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五)接受监事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,审议各项会议材料,提名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提出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,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(九)领导常务理事会、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,审议其工作报告,变更或撤销其作出的决定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审议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四)决定变更事项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、向会员公告;

(十五)处理会员的申诉,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,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;

(十六)决定本社会团体大额资金使用;

(十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召开理事会,应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理事。

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。经会长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社会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单位会员代表可以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理事、